山西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09-28 10:15 三江聊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四)如贷款存在本钱或利息拖欠,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的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调整。
1.对于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7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
3.对于2022年5月18日(含当日)至2023年1月15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4.对于2023年1月16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含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太原市最低可调整至当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50BP,全省除太原市以外的其他地市最低可调整至当地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