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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关于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09-20 11:25 默默谈经

  我行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

  2.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及以上,但当前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即“二套转首套”)。

  (三)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处于逾期状态,须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之前发放的贷款,最低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贷款,最低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之后发放的贷款,最低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

  (二)基准利率贷款或固定利率贷款

  以贷款基准利率定价或采用固定利率方式的存量首套房贷,可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相关要求将定价基准转换为LPR后,再按上述规则进行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通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我行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