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09-28 11:09 小蔡看财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符合条件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有序加快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充分满足客户利率调整操作便捷性需求。
二、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须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北京市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符合北京市“认房不认贷”首套房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北京市唯一成套住房,现在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北京市唯一成套住房,符合北京市“认房不认贷”首套房的;
4.其他满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截至本次申请调整贷款利率时,本笔贷款应无欠本欠息;如有欠本欠息,须客户归还欠本欠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北京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55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