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商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 贷款利率调整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09-28 10:42 小小火车学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贷款购买本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城市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二是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现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所在城市已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对于当地目前尚未确切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的城市,可待所在城市确定后按照《通告》及本通告内容执行。
(二)注意事项: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如调整日处于逾期状态或为不良贷款的,暂不调整。客户可在结清逾期贷款本息,且贷款五级分类恢复正常类后,主动向贷款经办机构申请利率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最低可按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宜宾市、内江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 LPR利率执行。
2.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最低可按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具体如下:
(1)宜宾市范围内:
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2)内江市范围内:
①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2023年2月2日(含当日),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