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09-19 10:19 蓝天看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更好服务客户,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首套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
1.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2.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3.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三)逾期及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经申请审批后,再进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调整。
(四)本次调整范围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以及其他不符合《通告》要求的个人贷款。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公布第16号通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LPR。2022年5月,根据公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有关问题的通告》(银发〔2022〕1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一)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