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的通告
2023-09-15 11:31 鲸多看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调整规则
(一)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二)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不加点,如贷款利率低于LPR则不调整。
(三)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利率水平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如贷款利率低于LPR-20BP则不调整。
(四)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不进行利率调整。
(五)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详见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公布。
三、申请方式及调整时间
(一)银行批量调整
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正常类房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按上述调整规则统一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如有特殊需求的可联系原贷款经办行。
(二)客户主动申请
1.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房贷利率标准,但当前符合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2.未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归还积欠本息后再向我行申请调整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