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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农商银行:存量首套房贷利率确认下调!具体如何操作?

2023-09-18 11:43 财言新语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要求,切实发挥地方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证和改善社会民生等领域的重要作用,更好地服务客户,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现就相关具体事宜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原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房,或发放时为二套房但当前实际住房情况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个人住房贷款;

  3.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个人住房贷款,如贷款当前有本息拖欠,须归还积欠本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对于属于我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的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按照以下标准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 LPR 不加点;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 LPR 不加点;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以后发放的、执行 LPR 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 LPR-20BP;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个人住房贷款,需转换为LPR定价方式后再申请调整。调整后,发放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之前的,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 LPR 不加点;发放时间为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之后的,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20BP;

  5.调整后的贷款按照新的利率加点幅度执行,定价基准LPR以约定的重定价规则执行。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

  根据央行通告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两种方式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一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