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的通告
2023-09-08 11:19 财经大眼
兴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实施细则的通告
我行认真对《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自2023年9月25日起,我行将与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就贷款执行利率进行协商调整。为回应民生关切问题,服务百姓安居,协助广大客户做好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利率调整范围
同时符合如下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属于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范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应为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相关部门采取“认房又认贷”法规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相关部门执行“认房不认贷”法规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相关部门执行“认房不认贷”法规的;
4.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四)原则上应为按月足额偿还本息的正常类个人住房贷款。对于存在拖欠本钱或利息情况的住房贷款,应先归还拖欠本息后,再进行利率调整。
对于当地相关部门目前尚未本钱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法规的城市,可待当地确定后按照《通告》及本通告执行。
二、利率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对于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调整后的利率水平不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的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其中: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已按央行2019年第30号通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