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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09-22 15:04 茄子侃财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更好服务客户。我行现就确切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是指以下两种情形的贷款: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

  上述贷款如存在本钱或利息拖欠,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一)调整后利率水平

  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具体按照下述情形分别进行调整。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的、已按央行2019年第30号通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至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发放的和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且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4.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以央行贷款基准利率为定价基准进行浮动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并线下签订补充协议,转换后利率参照上述调整标准执行。

  5.贷款发放时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或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前发放的、当前执行浮动利率定价且利率不高于LPR的贷款,或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执行利率不高于LPR-20BP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