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常见问题
2023-09-15 10:15 财富自由小鹿
Q1本次利率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按《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本次调整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是指2023年8月31日前金融机构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者简称“二套转首套”,包含以下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Q2:利率具体可调整到什么水平?
答:符合调整范围的存量房贷,根据贷款发放时间按以下两个时间段确定调整水平: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的贷款,一般情况下调整为相应期限LPR;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贷款,一般情况下调整为相应期限LPR-20BP。
如所在城市单独公布的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高于上述调整水平,应按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
Q3:如我的贷款在调整范围内,需要我主动申请吗?
答: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如您的贷款在2023年9月25日前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主动批量调整贷款利率,无需客户单独提出申请。
1.贷款为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
3.当前贷款采用LPR浮动利率定价;
4.当前贷款状态非不良贷款;
5.贷款利率大于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一般情况下,2022年5月14日(含)前发放的,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LPR;2022年5月15日(含)之后发放的,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相应期限LPR-20BP。如所在城市单独公布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上述情况的,以所在城市公布的为准。
如您的贷款在2023年9月25日前是以下情况之一的,2023年9月25日起可主动向我行申请:
1.定价方式为固定利率的;
2.定价基准为人行基准利率的;
3.贷款发放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实际住房情况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