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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都农商银行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相关操作事项的通告

2023-09-21 15:57 默默谈经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更好服务客户,我行现就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操作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后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对于当地目前尚未确切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的城市,可待当地确定后按照《通告》及本通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告》要求,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2019年8月,人民银行公布第16号通告,自2019年10月8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为LPR。2022年5月,我国公布《关于调整差别化住房信贷有关问题的通告》(银发〔2022〕115号),自2022年5月15日起,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为LPR减20个基点。

  本次存量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1.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2023年8月31日(含)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全省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三、服务渠道及时间

  (一)服务渠道

  后续我行将在“金农云店”提供查询等服务,您可于2023年9月25日起查询本人存量房贷利率是否满足下调条件及下调幅度等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