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有权向车主追偿
2012-5-28 10:56:42 南方财富网 www.southmoney.com
一、基本案情
2002年11月15日,郭某与H银行签订了汽车消费贷款合同,约定郭某为购买汽车向H银行贷款,贷款金额为23.7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月息率4.4175%,每月还款额为4505.24元,逾期还款按照逾期本金余额和逾期天数以日计收0.21%的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2002年11月23日,郭某向C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约定被保险人为H银行,保险期限从2002年11月24日至2007年11月23日止,保险金额为23.7万元。
合同签订后,郭某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C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责任,2006年2月,H银行与C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结案协议书及保证保险权益转让书,双方核定此次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额为139498.86元,C保险公司已先行赔付。后郭某并未偿还C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金额,故C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郭某偿还该公司代其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各项费用139498.86元。
(南方财富网银行频道) 南方财富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
延伸阅读
|
|
要闻导读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