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有权向车主追偿(2)
2012-5-28 10:56:42 南方财富网 www.southmoney.com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向C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就郭某向H银行的贷款承担保证保险责任,郭某与C保险公司建立了保证保险关系,该合同关系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有效。郭某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还款,C保险公司向H银行偿还了郭某所欠款项,履行了保证保险责任,其有权向郭某进行追偿,且郭某与H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对此亦进行了明确约定,故支持C保险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
三、争议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本案的性质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一般的保证合同纠纷,应按照保证合同纠纷的一般原理进行审理,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认为保险人替投保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其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纠纷和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应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的特有规则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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