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南方财富网 >> 银行贷款 >> 汽车贷款 >> 正文
南财搜索

签订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银行有权向车主追偿(3)

2012-5-28 10:56:42   南方财富网   www.southmoney.com
    

  四、分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一)保证保险合同并不等于保证合同,两种合同性质截然不同,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一是主体不同。保证合同的主体是债权人和保证人。除担保法对部分主体做出限制外,其余具有代偿能力的主体均有资格担当保证人。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其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方)和卖方(或贷款方),保险一方必须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二是合同内容不同。保证合同是典型的单务无偿合同,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保证人应当依约定履行所承担的保证义务。保证人除在一般保证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外,在保证合同中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保险合同则是双务有偿合同,其内容主要是由投保人交纳保费和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构成。

  三是合同的责任性质不同。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的是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标志着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般只是一种补充责任,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承担责任,如债务人已履行债务,则保证责任消灭。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是保险人的主要责任,只要发生了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这种责任因在合同有效期未发生保险事由而消灭。

  四是合同的适用目的不同。保证合同适用的唯一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保证保险合同则是以降低违约风险和分散风险为目的。

  本案中,投保人郭某以提供车辆消费贷款的H银行为被保险人向C保险公司投保,投保人承担交纳特定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承担购车方未能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而造成被保险人损失时的保险责任,符合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因此应属于保证保险合同而非保证合同。故被告郭某认为原告作为一般担保人,在H银行没有追究连带担保人责任的情况下履行保证责任,应属无因行为,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的说法,显然混淆了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合同的概念,其辩解是不成立的。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南方财富网银行频道)
    南方财富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延伸阅读
商务进行时
24小时排行
银行导读
热图推荐
关于南方财富网版权声明诚聘英才广告服务网站地图友情链接
特此声明:广告商的言论与行为均与南方财富网无关
www.southmoney.com
南方财富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355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