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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2016-07-20 10:16 未知

  

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税率表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区别

  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已在全国启动,在试点过程中,一些纳税人对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还是很疑惑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了解下吧!

  应税服务销售额与营业额的区分

  案例1:西安天元汽车租赁公司主要客户为短期租用车辆的个人,截至2013年5月31日,公司连续12个月的营业额505万元。公司是否必须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pide;(1+3%),该公司机构所在地为陕西省,按照《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增值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试点实施后,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是指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试点项目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该公司营业额是505万元,但是不含税销售额=505&pide;(1+3%)=490.29(万元)《500万元,因此该公司可不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解析: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5&pide;(1+3%)=490.29(万元),应税货物销售年销售额为50万元,合计销售额=490.29+50=540.29(万元)》500万元时,是否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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