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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商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10-09 11:29 大脸怪财经观察

  乐山市商业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具体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可开展利率调整:

  1.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

  2.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3.须符合首套个人住房标准,主要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标准;二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因当时所在城市采取“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但目前所在城市已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三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的;四是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如当地目前尚未确切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的城市,可待当地确定后按照《通告》和本通告内容执行。

  4.原贷款发放时的利率加减点高于当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

  5.如贷款存在本钱或利息拖欠,须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钱及利息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二、调整规则

  对于符合《通告》和本通告公布的存量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具体调整规则如下: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加点幅度为0)。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含已签订合同未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

  4.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调整情况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网站的信息为准。

  5.贷款执行利率已低于或为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的贷款,或当前按所在城市最新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均不进行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

  根据监管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我行本着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金融服务的原则,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