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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2023-09-15 10:50 畅想财经

  成都农商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具体事项的通告

  根据《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贷款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2023年8月31日前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二)2023年8月31日前贷款发放或签订合同时,不符合首套住房标准,但当前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二套转首套”的存量房贷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贷款购买本套住房时,家庭没有其他住房,因当时 “认房又认贷”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办理,但目前所在城市已执行“认房不认贷”的;二是贷款购买住房时不是家庭在当地的唯一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住房,现本住房成为家庭唯一住房且当地已执行“认房不认贷”的。

  二、调整规则

  (一)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利率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已发放的或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原贷款合同期限)LPR-20个基点执行。

  特别说明:若在上述时间段内,贷款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高于上述调整后拟执行水平,调整后的利率按当时所在城市相应下限执行。各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网公布的为准。

  (二)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

  未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客户须先申请将贷款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贷款,转换后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浮动利率调整执行;若未进行转换,则不纳入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范围。

  (三)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

  以LPR为定价基准的固定利率贷款,且满足本次调整规则,则可按上述“二、(一)”中对应的利率调整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