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3-09-10 16:06 财经吾悟
天津银行关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有关事项的通告
我行认真对《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加快存量首套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我行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发放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
(一)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首套住房贷款,即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标准的住房贷款。
(二)个人住房贷款发放时套数性质为二套住房贷款,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以下简称“二套转首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采取“认房又认贷”法规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法规的。二是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执行“认房不认贷”法规的。三是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7日(含当日)前发放、已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5日(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执行。
(二)人行基准利率浮动利率贷款
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先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以人行基准利率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和重定价周期与原合同保持一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固定利率贷款先按央行通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再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固定利率贷款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重定价日为次年1月1日,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