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对其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以后是否还需对其后续情况进行相关披露?
2009-10-8 11:10:41 来源:不详 佚名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对重大事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披露决议情况;(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应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果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3)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应及时披露批准或者否决情况;(4)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5)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其中对出现超过约定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6)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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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元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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