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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不可买入的6大种类

2011-12-29 10:35:27   来源:不详   佚名
    

    为了确保票据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运行和保障票据流通的实现,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也以立法的形式,对票据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由于银行承兑汇票是带有商业信用的远期汇票,可以作为融投资的工具。在实际操作中,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出现不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承兑汇票,为了切实维护自身权益,以下6种承兑汇票不可买入。

    一、无效票据:缺乏承兑汇票的7个必要事项;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 【汇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及其效力】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二、票面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有涂改;

    三、票据金额中文大小写不一致;

    四、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

    《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南方财富网SOUTHMONEY.COM理财频道)

(责任编辑:张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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