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补充规定》,上市公司采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只需股东大会通过即可,取消了从二级市场回购需要证监会审批的这一项行政许可。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现在还在执行的规定是:证监会自受理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异议,上市公司方可实施回购方案。而监管机构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只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相关议案,就回购股份作出决议,上市公司即可在次一工作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开展回购操作,而无需等待监管部门的审核。
针对《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中国人民大学
金融与证券研究所教授李永森接受了《中国产经新闻》记者的采访。
李永森说:“原来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要向证监会申请,办理一系列手续。从操作层面来看,手续比较繁琐。不过却有利于监管部门实行风险控制。对于公司来说,自身是应该扩张还是收缩,自己无法作主,却需要监管部门允许。”
“意见稿的规定,程序比较简化,可以提高效率。增加了上市公司的灵活性,可以按照公司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自我评价来决定是否进行股份回购,。”李永森分析说。“市场价格应该体现公司的应有价值。上市公司比一般投资者更了解自己的公司,当公司价值被低估时,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以通过回购的方式证明企业的价值,维护投资者的信心。”
“意见稿虽然为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松了绑。但是,上市公司实施回购后,需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比如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等。”李永森还提醒道:“并不是所有的上市公司都适合股份回购。”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须谨慎,首先应该判断股份回购有无必要,是否有相应的现金流予以支持。”李永森表示。在目前大环境下,企业现金流较为紧张,应该不会有大面积的企业实施股份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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