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9-1

最高人民法院:部分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来源:www.southmoney.com 作者:佚名 收藏


  □本报记者 王光平 北京报道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等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的表述,该司法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表示,债权请求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不具支配性,若权利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力,会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稳定,故债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支付存款本息请求权、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的实现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如果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则将使民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缴付出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原则,且不利于对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此外,在司法实务中,还存在物权请求权等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该问题争论较大,故司法解释未予规定。

  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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